申报方式 | 网上申报-非直报 请登陆后申报 |
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事项编号 | X3501 |
事项性质 | 许可类 |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 宁波市粮食局 |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 | 宁波市粮食局 |
受理地点 |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咨询电话 | 0574-87312765 87312927 87312387 |
责任处室 | 购销储备处 |
审批层级 | 市本级终审 |
审批关联部门 | 本部门单独审批 |
审批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第2款“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 |
申报条件 | 第七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于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第八条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 |
审批程序 | X3501.jpg |
申报资料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注: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0 |
备注说明 | |
表格下载 | 宁波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宁波市粮食收购企业检验、保管人员登记表 |
范本下载 | 无 |
标准化办理指南下载 | X350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理指南-10 |
说明: 窗口工作时间:上午:8:30 - 11:30,下午:13:00 - 17:00。 网上申报——直报:表示可直接在网上申报,并且通过预申后无须到窗口办理受理手续。等待行政部门完成审批后直接携原始申报资料到相应窗口取证。 网上申报——非直报:可直接在网上申报,通过预申后须携带原始申报资料到窗口办理受理手续。 网下申报项目:尚未开通网上审批服务,须直接到窗口办理受理手续。 |